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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音乐版权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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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音乐版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5 08:05:19

当著作权和肖像权有冲突时哪个权利优先?

关于著作权和肖像权他们之间发生冲突之后应该怎么来处理,这两个权利哪个优先处理,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侵犯肖像权和著作权方面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在2018年,王先生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一个写生的青年人,该青年人说王先生形象很好,想为王先生画一幅画,王先生没多想就答应了该青年人的要求。画画好之后王先生非常满意,王先生希望他把画送给自己,这时该青年人说这是老师留给他们的作业,不能给王先生。

后来,王先生在一次画展上看到了这张画,那么,该青年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肖像权了吗?法律解析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为著作权人享有,而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归属于该肖像权人在著作权。当著作权与肖像权发生冲突,这就会涉及两种权利哪个比较优先的问题,肖像权是法律规定一种人身权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著作权是一种人身权利的派生权利,其行为是不应侵犯人身权,因此,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该著作人未经王先生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王先生的肖像,侵犯了王先生的肖像。

宁波版权登记受到的关注度一直远远低于商标及专利。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其实版权登记也有其自身有点,比如登记周期最短,更能及时获得保护等。那么,版权登记时必须了解哪些问题呢?

1、办理了版权登记是不是不需要在注册商标了?

答: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2、版权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吗?

答: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3、版权登记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答:一般情况是1个月左右。

4、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

答: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书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也可以提请该商标无效。

5、版权登记后如何正确使用?

答: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书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6、可以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吗?

答: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浅谈美术作品宁波版权登记时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美术作品登记成为版权,许多人都会忽略。甚至有些人并不认为美术作品可以作为版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其实所谓的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就是指对于一些产生的美术成果来进行版权登记,从而使作者拥有对该作品的行使权利。那美术作品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小编为你解答。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材料

1、申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需要填写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书、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表、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权利保证书各一份,还要提交美术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和作品说明书各一份。

2、申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如果是合作作品申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还应该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美术作品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如果是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版权人还应提交版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与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如果是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申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申请人除了按

传统出版业如何避免互联网版权纠葛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来说,出版合同是出版权的来源,做好出版合同的审核管理,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否则容易陷入互联网版权纠葛。

超出合同有效期出版构成侵权

【案例】2003年,盛某与A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盛某授予A出版社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某全权委托A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8年,《图书出版合同》到期,A出版社与盛某未签订新的出版合同,但仍通过某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并获得相应的分成。法院认为,A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构成侵权。

【分析】出版者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以区别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它依托于作者的著作权,又独立于作者的权利之外。作者创作作品是产生出版者权利的前提,一旦获得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该项权利可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版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出版者权利的全部来源。超出合同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应当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仅获得普通许可不能单独起诉

【案例】2005年,杨某与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B出版社。B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同意并授权B出版社出版、发行合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并授权B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合同有效期内,B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侵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B出版社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了起诉。

【分析】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B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B出版社获得排他许可,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B出版社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来说,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2006年,张某与C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C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C出版社一次性付酬一万元;张某不同意C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6月8日,C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合作图书的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张某起诉某网络公司侵权。法院认为C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网络公司辩称获得出版社的授权不予采信。

【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亦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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