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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音乐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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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音乐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7 08:11:09

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办法有哪些?

著作权犯罪问题,大量出现。在面对其犯罪问题的时候,当事人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又该如何判断。对此,小编整理了著作权犯罪的认定办法。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这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要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录像制品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些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法律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了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上文便是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认定办法,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可以协商或起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费用的?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十)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前述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关于美术著作权的登记流程和保护期限

美术作品宁波版权登记流程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

美术作品保护期限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接下来就由的小编为您介绍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未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二、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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