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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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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3 08:13:4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宁波版权登记的范围。

申请软件著作权所需材料是什么?

一、软件宁波版权登记申请表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1、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2、例外交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三、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1、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1)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2)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3)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可以到软件登记申请须知中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和《非职务开发保证书》);(6)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同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7)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8)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9)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3、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1)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2)合作开发的,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3)下达任务开发的,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4、其他证明文件(1)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2)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3)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4)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5)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两个方面的好处,对作品所有人来说,避免了被无限制,无规定的随意,非法使用,保护了著作人以及作品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使用者来说,则是享有了在合法条件下使用别人作品的权利,可以共享优质资源。这样不仅打破了作品过度垄断或者过度滥用的情况,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保护了各方的利益,同时还促进了文艺,科学等方面的社会繁荣。所谓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一些特殊前提条件下,不需要征求作品著作人的同意,不需要因为使用作品而支付使用报酬,别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一些有版权的作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两个方面的好处,对作品所有人来说,避免了被无限制,无规定的随意,非法使用,保护了著作人以及作品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使用者来说,则是享有了在合法条件下使用别人作品的权利,可以共享优质资源。这样不仅打破了作品过度垄断或者过度滥用的情况,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保护了各方的利益,同时还促进了文艺,科学等方面的社会繁荣。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深层含义:

首先:使用作品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非法使用或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其次:使用有版权的作品需要有合理的,正当的理由,比如,以教育为目的,以文学作品的传播为目的等都是可以的。

第三: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

第四:不需要因为使用有版权的作品而向作者支付任何使用报酬,也就是免费使用。

第五:使用作品的时候不能故意复制,过度滥用等,造成侵权,这些都是违法的。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实践中,司法判断是不是“合理使用”时也有一些原则,具体如下:

1、著作权使用的目的是以教育为目的还是其他目的,是不是具有商业性。

2、如果使用时能为使用者带来巨大的,超乎想象的收益,那么对作品的使用和复制,传播方式等会进行较为严格的考核。

3、大量抄袭作品,复制作品,也都属于侵权。

4、使用作品的同时不能妨碍作者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著作权合同纠纷种类

既然有了立法保护,那么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纠纷。这种现象在著作权合同中也同样适用,小编就以作者与出版商为例,为大家讲讲著作权合同纠纷的种类。

1、合同性质不明导致纠纷从定义不难看出,两种权利在含义上差别明显,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而言,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但合同一旦期满,上述三类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均不再对作品享有权益,所有的著作财产权都回归于作者。相对而言,著作权转让合同则意味着合同一旦生效,受让人就“买断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作者以后在作品有效期内想要对合同所涉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同样需要获得受让人的许可。显然,相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作者让渡的权利大大增加。因此,对于两种合同,作者要在谨慎辨认的基础上小心签订。

2、著作人身权转让条款引发纠纷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争议极大。小编认为,在我国,不宜认可转让著作人身权合法化,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民法上“人格权不能让渡”早已成为公认的原则;第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转让的著作权仅限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到(十七)项的著作财产权。作者应当特别注意著作权合同中涉及著作人身权的条款。在诸多的著作人身权中,作者尤其需要警惕署名权的转让。署名权不但是证明作品归属的重要证据,而且是作者提升自身社会声誉的唯一途径,因此,对于这项权利,可以说是保障作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宜转让。

3、许可或转让的权利范围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在相关合同中,经常有这样的条款“转让方转让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一切有关的权利”,在发生纠纷后,受让方往往将这一条款解释为作者同意转让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事实上,这种是违反著作权权法的。因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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