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音乐版权形式有哪些?
关于软件宁波著作权登记的三大疑问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流传、兴起。很多企业、高校、银行都涉及到了计算机软件,这也使得计算机软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被越来越多人所提及。为此记录了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一些问题。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必须登记
2.计算机软件登记了有什么作用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登记
这三个问题应该是很多著作权人都会有的疑问,一来对著作权不失特别熟悉,也不知晓著作权登记究竟有什么作用,下为解答: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必须登记?
著作权的取得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多数国家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即著作权的取得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获得了,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采取的就是自愿登记原则。有些人会说: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了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因此软件必须办理登记,否则被侵权都没办法诉讼。
这条法律确实存在过,但很快就被后来93年最高院的《问题通知》中否决了,在02年的新条例就完全废止了该项条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并非是强制性的,是否登记也完全取决于自愿;著作权是自软件完成之日起就已自动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没有任何关系。
2.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计算机软件无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都不会影响其著作权的产生,但是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更加利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直白的说,就是更快捷更方便地维权。我们都知道,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各种侵权事件是一直存在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那么计算机软件想要举证证明权利归属是非常麻烦的。但拥有了著作权证书,举证义务就更容易履行。
并且国家对进行版权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财政部、税务局也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企业进行高新认定时,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能够加分的。
3.计算机软件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流程为①提交材料并缴费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处、②等待通知、③领取证书
提交的资料应该包括: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并盖公章)、文档(用户首次、操作首次、设计说明书等任选其中一种)、源代码(必须是编译前的源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享有著作权吗?
对于著作权的申请,因为多数都是企业或个人,而个人也都是成年人。因此大家都忽略了一个问题,知识产权申请者可以是未成年人吗?小编带你了解未成年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纠纷处理。
一、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因此,未成年也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哦。
二、著作权纠纷处理关于著作权纠纷处理方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愿,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阅读了上文,大家都应该明白,未成年是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知道了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相信以后遇到此类问题就懂得该如何应对了。
著作权法定许可种类详解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提供了保护,但也对其相应的约束,法定许可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对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种类有哪些情况呢?小编在下文进行了归纳。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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