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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摄影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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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摄影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18:07

如何收取KTV音乐版权费用?您好,近年来,关于KTV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现就解决KTV歌曲的著作权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运营商的版权意识。目前,KTV运营商版权意识薄弱,普遍缺乏版权知识和版权法律风险理念,在运营过程中缺乏自觉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然而,“版权的保护在增加,歌曲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未来KTV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有必要加大“版权知识”的普及力度,将法制宣传纳入正常工作。

(二)完善音乐图书馆的管理措施。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是KTV版权争议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目前,KTV作品版权使用费标准不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收费行为操作不透明、不规范。收费标准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对目前KTV行业存在的版权使用费进行调查,为版权人与KTV运营商之间形成科学合理的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提供参考意见,符合KTV行业的实际发展。条件成熟时,制定更加详细合理的收费管理措施,根据时间和地点确定收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合理分配各方的经济利益。在运行中,根据具体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制度逐步推进和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司法版权调解机制。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浙江省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面对KTV版权纠纷的不断出现,行政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行政协调和调解机制,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调解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协调优势,调解KTV版权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果你能给出详细的信息,你可以给出更详细的答案。

此项申请包括“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两种申请。应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各栏填写要求和应提交的其他申请文件: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的软件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

3、版本号: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的软件版本号。

(二)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三)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转让(许可)方栏:

按栏目要求填写转让(或许可)方和受让(或被许可)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地址,提交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

(五)主要登记事项栏:

1、选择转让或许可。

2、双方当事人栏:填写转让(或许可)方和受让(或被许可)的名称(或姓名)。

3、权利内容栏:填写转让或专有许可的具体权利内容。

4、期限栏:填写转让或专有许可的起始和终止的日期。永久转让的,可填“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5、地域栏:填写转让(或专有许可)的地域范围,如国家或地区。各项内容应与合同中的记载一致。

(六)申请人保证声明栏: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时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收费标准:

申请费300元/件,证书费50元/件。

影视制作许可证是一种较为通俗的称呼,有些人习惯的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称为影视制作许可证,影视制作许可证也叫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两种:影视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甲种证的要求较高一般第1次申请是不可能达到要求的,所以一般都是第1次申请乙种,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证申请机构是地方的地方广播电影电视局。而在实践中拍摄影视作品不是自己想拍就拍想播放就播放的,需要办理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影视作品许可需要广电的审批,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可以的,那么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

一、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办理怎么办理?1、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首先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其次,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还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职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6、办公场地证明;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申领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

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不断发展,播放平台不断的的增多,尤其是网络及手机的普及,影视作品也影响了新一代的价值观、世界观,从而需要审批拍出积极向上对广大人民起激励作用的好作品。

版权转让是否存在期限?

大家都知道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存在着一个疑问,版权转让是否存在期限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归纳如下,赶紧看下。

一、版权转让有期限吗?有期限的,即著作权在保护期内转让几年又回归原著作权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转让就是把所有权给了受让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又回归转让人,那么实质上这不应该算转让,而是许可使用。实际上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正是著作权和物权相区别的又一个体现,物是有形的,其转让只能是永久性的,而著作权是无形产权,和有形载体的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的,可以是部分的,当然也可以是有期限的,著作权的转让因为其无形显得格外灵活。

我国目前存在不少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与民法理论界的观点相似,在司法实践中不管合同的名称是什么,只要有期限,就一律认定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这样认定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被认为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后,该许可使用合同又被认定为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由于除掉作品所有权外,专有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人)可以全面对抗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差别尚不大,但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最终被认定为非专有许可使用,那二者就存在天壤之别了,这就完全违背了合同签订者签订合同时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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