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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作品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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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作品版权登记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6 08:59:27

电影通常由语言、故事、结构、思想、角度、情绪和镜头等元素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通常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等要素。电影开拍之前首先要有一个剧本,然后演员在导演的指导下来演绎剧本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剪辑、配乐、混音和出字幕等后期制作,最后就是发行。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和音乐作词、作曲人等都参与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过程中。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

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作品类型,这是因为摄制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同时,电影作品的参与人基本上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如何协调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是解决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考虑到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这整个商业运作中,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从理论上讲,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另外,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法》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创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宁波版权登记简介:版权也称为著作权,是对具有独创性和复制性的智力知识成果的保护权利,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总两种,共17项全力。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现代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广阔的商业市场。版权登记是确权行为,能够获得法律认可的版权证明书。

●版权的保护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的有效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版权登记的作用

1、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2、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

3、版权的产生是随作品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相比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

4、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成长空间。

5、版权可以作为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补充保护。

6、版权可以做资产抵押或变现,也是企业竞争力的证明。

如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需要了解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创作作品之后要向相关的部门申请版权,那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就是:

1、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

2、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

4、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

5、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以上便是由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根据介绍可知,其需具备作品已经发表、使用是为他人学习之目的、必须注明作者姓名等条件。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二、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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