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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音乐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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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音乐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宁波东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8 08:00:11

什么是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版权著作权如何登记?

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法定许中的几种情况不是了解,这也很正常因为专业性太强了。下面找宁波版权登记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除疑惑。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别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在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何必要性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要注意哪些问题?

基于软件著作权的审判实践,在推进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软件著作权的性质。

在信息科学领域,软件是与硬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工具软件、数据文件等,其中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是程序,是区别于传统作品而成立的一种具有实用性的新作品;至于数据文件,比如扩展名为doc、pdf、mp3或avi等文件,其实质仍然是传统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只不过作品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软件这一概念的外延大于程序,是程序的上位概念。著作权法第3条将计算机软件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并列。基于理论体系的自洽性,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不得不特别指出,此处的计算机软件特指程序及有关文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未尝不可。但其最大弊端在于,与国外进行学术对话和交流时将会存在障碍,毕竟software与programme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更多地体现在其对程序著作权的保护上。

二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总体而言,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与一般财产权利的侵权认定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在实务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预装盗版软件行为的性质。尽管交易的主要标的是电脑整机(即硬件),但是销售商在机器上预装盗版操作系统和工具软件的行为,毫无疑问减少了软件权人的市场份额,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销售商的预装盗版软件行为侵犯了软件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最终用户侵权的认定。最终用户即是对软件进行功能性使用的人。侵权复制品的善意使用人,应承担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复制品的恶意持有人对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应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民事责任。

三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软件具有易卸载、易删除的特点。法律规定证据保全适用条件的核心要件均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此,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是否采取证据保全,以及何时适用证据保全需要特别注意。从广东省东莞市中院处理微软公司诉东莞市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一案看,对于是否裁定证据保全,原则上应当要求当事人自己收集、提供证据;但在实务操作中也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可能取证。此外,证据保全过程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的主体参与性。一方面,申请人对软件技术更专业,更清楚如何提取侵权信息和证据;另一方面,证据保全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有权利对证据保全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异议和建议,从而尽可能地减小影响和损失。

四是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确定权利人发行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利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是计算损害赔偿的基准。实践当中,有直接以软件的市场价格作为单位利润,再乘以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从而得出损害赔偿额。这样处理的依据在于,软件复制品的载体成本很低,可以忽略不计,但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这是因为,软件开发者之所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在于他们支付了软盘、光盘等这些载体的成本,而在于他们付出了昂贵的开发成本。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软件市场的繁荣,法律有必要对软件开发者赋予权利,加以保护。因此,我们在确定软件权人发行软件复制品单位利润的时候,绝不能忽略开发成本。此外,软件权人还存在建立销售网络、提供售后服务等不可忽略的成本,可见,不能简单地以软件市场售价作为计算权利人每单位损失的基准,应当扣除各项成本,以平均净利润作为计算单位损失的基准,然后乘以侵权软件的数量,从而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如何确定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

什么是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软件开发。由于软件开发是一项系统性的智力活动,不是单个人或单个组织都能轻易完成的,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和有着丰富开发经验的专门人才才能完成。

计算机软件信息化系统已经应用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太空探索,小到疫苗接种等等,而大部分软件都不是使用单位自己开发的。因此软件使用单位通常会委托具有软件开发技能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开发,这就产生了软件的委托开发。软件使用单位为委托人,受委托开发软件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受托人。

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如何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委托开发合同如何约定著作权归属?在委托开发软件的情形下,委托人的通常义务是提出软件需求、支付开发费用。受托人的通常义务时按时按质根据委托人提出的需求实现软件的开发过程,并最终交付软件。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不会因支付开发费用就自然享有开发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委托开发合同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一般都以下三种情况:

1)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的劳动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因此获得委托方支付的开发费用和报酬。软件开发完成后,受托方需要将软件开发的所有成果,包括设计文档、用户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软件源代码、软件运行程序、安装使用手册等全部交付委托方。

2)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有的情况下,受托方已经有相同或类似的软件产品,或者委托方支付的费用无法全部负担受托方的开发成本,那么委托开发合同可以约定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软件。受托方拥有了软件的著作权,就可以在市场上向第三方销售许可该软件,弥补自己的开发成本和赚取利润。按照本方案签署委托开发协议后,甲方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得了软件的使用权,乙方拥有可以市场化销售的软件产品。软件开发完成后,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只需将与软件使用有关的文档以及软件运行程序交付委托方,一般不提供源代码给委托方。

3)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委托开发合同同时应该约定软件著作权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以及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同时需要约定研究开发工作完成后,后续进行在此软件基础上进行软件升级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事项,以及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开发合同不能仅仅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还需要约定委托开发软件的专利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归属。

无合同约定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书面合同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是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1)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受托人是软件的实际开发者,是软件真正的开发者,符合作者享有其创作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一般原则。

2)这种情况下无疑是对委托方不利的,这就提醒委托方在进行软件开发委托时应该充分注意到法律的这一规定,进行软件开发委托时应该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事项。

3)在委托开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致使软件著作权依据条例的规定归属于受托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软件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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